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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02月)2024-02-2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由本章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及时将上述关联
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要求的关联交易发表审核意见;(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审批
    第十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
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
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
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
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
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
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
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
特定事项;
    (六)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七)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
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八)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九)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
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生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