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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03-01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务实的研发决策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

创新相关重大关键事项决策效率,充分发挥公司科技委员会专业能力,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特制定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科技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科技战略和发展规划、研发预算审核及重大研发项目

审议等工作,促进公司统一高效研发体系的建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即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所称“总部”即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科技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推动建立公司统一、高效研发创新与管理体系,实现公司研发部门、

研发创新活动以及研发投入等事项的统筹;

    (二)审议、拟定研发创新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研发创新相关基本制度;

    (三)审议、拟定重大研发创新项目方案、研发创新相关重大对外投资或合

作方案以及高价值固定资产建设或采购方案等;

    (四)审议、拟定研发创新体系架构以及相关主体或项目的研发创新活动评

估方案;

    (五)审议、拟定公司年度研发重点工作计划、年度研发投入及决算;

    (六)协调、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信息技术等的布局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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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由3-5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

生。

       第七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八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有关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科技委员会设立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科技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科技委员会决议,办公室主任由技术中心负责人兼任。

                             第四章     工作条例

       第十条 科技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科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科技委员会审议议案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于临时会议前,送达委员

会相关委员,各委员在会议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详细了解与掌握。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和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委员无法亲自出席科技委员会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表决。

    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科技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科技委员会应审议以下事项:

    (一)公司上半年度/年度研发进展情况及计划完成情况;

    (二)研发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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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下半年度/年度研发创新重点工作的细化讨论和任务分工;

    (四)重大研发创新项目、年度研发经费预算等执行情况;

    (五)委员会委员提交讨论、决策的研发创新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 科技委员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可邀请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审议事项提出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且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计入办公室预算。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科技委员会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及经出席委员签署的决议由办公室负责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茂硕电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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