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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河生物: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2-28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3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河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晓,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
云喜报、关映贞、姚建雄:
    经查,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底,你公司高管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
明生、云喜报、关映贞,监事姚建雄累计向公司借款 400.5 万元,构成关联方资
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路漫漫等 7 人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王东晓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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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
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不断优化公司规
范治理的流程及细节,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
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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