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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2-23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4-01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45,752,4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41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45,749,1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40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8%。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4,2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1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9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8%。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50,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85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43%;弃权 0 股。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49,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905%;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095%;弃权 0 股。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车萌枝、李佳莳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