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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2024-03-1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未规定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切实做好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募

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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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防止募集资金被约定使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违规占用或挪

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履行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

公司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文

件的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三方监管协

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应当由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在每期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划转的偿债资金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户前及时与受托管理机构、

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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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

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

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

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的,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采取有效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临时补流不

违反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实

施。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

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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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前做好临时补流资金的回收安排,于临

时补流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的相应付款节点

(如有)的孰早日前,回收临时补流资金并归集至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法律法规、上市或挂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

募集说明书规定或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

用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拟采取的措施,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向任何

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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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变更调整等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

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

整募投项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通过,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如募集说

明书及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含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接收、存储与划转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告知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董事会不作处理的,可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不作处理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可直接向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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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相关人员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不加以坚决制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

的,公司应责令改正。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

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

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

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

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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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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