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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萃华珠宝: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3月)2024-03-3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
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具
体权限划分如下: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
公司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至 50%以下之间的,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定;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
后,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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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应向全体董事、股东和总经理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
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证券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目评
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
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
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
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
权益证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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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
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或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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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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