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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胶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3-23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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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
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
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
的培训。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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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
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足够的工作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当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或不良记录: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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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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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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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
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向
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
历表》,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
详细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网站进行公示,并接受深交所的问询。对于深交所提出异
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
关注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
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深交所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
继续推举的,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
施。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
否被深交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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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
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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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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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涉及被收购事项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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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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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
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核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会应当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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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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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七)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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