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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03-28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广东中山

              二〇二四年三月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 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6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开声明和述职报告 ......................................................................... 8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 9

第八章 附           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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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客观独立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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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
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发挥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公
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
提出辞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或者会计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
加其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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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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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如在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无异议的被提名人方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如果因独立董事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细则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
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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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
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应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就公司提名或任免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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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
排合理时间,确保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独立董事除应当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外,独立董事可以主动调查、通过定期获取作出决策
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也可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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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开声明和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
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
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
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要求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对提交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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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
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及时、客观、全面、真实的介绍情况、提供资料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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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怠慢、敷衍、误导、暗示或威胁。不得干预、影响、限制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其职权和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
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编制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
“以外”、“过”、“低于”、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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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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