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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4-03-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作为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路”、“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深南电路 2023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航财司将在经营范围

许可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担保及结算等金融服务,该协议的主

要条款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甲方: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交易内容:

    存款服务、贷款服务、担保服务、结算服务以及乙方可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

的其他金融服务。

    3、交易金额: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

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

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

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

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

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

理。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

务时,应确保甲方的子公司已得到甲方的授权。

    4、交易定价:

    (1)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中航财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中航财

司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中航财司根据市场情况,按

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

大额存款(300 万美元)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

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

不低于同期中航财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

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公司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2)贷款服务: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

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

不高于同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

费用。

    (4)担保服务: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

于同期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中航

财司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

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

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财司向

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协议生效与变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或拟上市)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

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6、协议有效期: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中航财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

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中航财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来,公司与中航财司严格履

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年度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余额为 708,076,417.69 元,中航财司未对公司

提供担保。

    公司与中航财司的存款业务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执行,存

款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中航财司的存款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的风险,保

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

案》,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

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

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应密切关注中航财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

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当中航财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将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中航财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航财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航财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航财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中航财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航财司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该股东对中航财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中航财司的存款余额占中航财司吸收的存款余额比例超过

30%;

    (七)中航财司的股东对中航财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中航财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中航财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十)中航财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十一)中航财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公司建立了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取得并审阅中航财司的包括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月报及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取得并审阅了中航

财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中航财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部、审计部

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具了《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中航财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

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中航财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来,公司与中航

财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

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

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

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
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银   波                赵宗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
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滔                阳   静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