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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航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08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4-011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03 月 07 日(星期四)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03 月 07 日 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03 月 07 日 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 30 号华夏航空新办
公楼 524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852,565,7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4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76,193,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2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276,372,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1.6999%。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78,241,550 股,公司通
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630,299 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273,611,251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212,452,59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8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212,452,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681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
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664,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7975%;反对
80,707,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02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744,7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114%;反对
80,707,8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98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夏航空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天津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9,888,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60%;反对
26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2,410,62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775,3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98%;反对
26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5%;弃权 2,410,62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陈睿、李宜霏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03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