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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月)2024-01-24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内幕信息是指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

     第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
 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
 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
 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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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四)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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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公司债券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主要资产被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 公司筹划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事项、股权激励
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形成的决议;
    (二十二) 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三)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四)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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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协助公司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3. 经董事会核实无误后,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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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
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汇总时应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
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告知公司内幕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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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
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部
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
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
其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实需要
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在提供
之前确认已经董事会秘书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并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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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补充完善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
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
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及光盘、U 盘等存储载体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
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
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
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 2 个工作日内把有关情
况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
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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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
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