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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月)2024-01-24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
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
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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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六)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
信息披露人员;
    (七)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
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
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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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
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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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
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
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
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
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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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
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
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
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
露季报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
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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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
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
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会审议未通
过或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
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符合深交所的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
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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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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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
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及
时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三)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五)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
生变动;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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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四)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前款规定的 13 类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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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券到期未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主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二十七)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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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
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
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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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期的
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
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
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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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时间紧张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
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
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
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
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和第七章所述重
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条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
票上市规则》第七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六章所述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
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大道
    邮编:528400
    电话:0760-85115672
    传真:0760-85116269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
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