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京粮控股: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4-16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公告编号:2024-01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分别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2023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技术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和“渠道品牌建设项目”终止,将募集资金投入“京粮海南洋浦油脂加工
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完成后,同意公司注销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终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公司及京粮(洋浦)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粮洋
浦”)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按照监管要求持续对募集
资金实施监管。现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91号)核准,同意公
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8,965,408股新股,发行价8.82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43,187.49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874,898.56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45,0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6,874,898.56元。截至2017年
10月1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10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7) 第010120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1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与京粮洋浦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京粮洋浦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1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户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京粮海南洋浦油脂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50649498500
                                      北京双井支行                                  加工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京粮海南洋浦油脂
京粮(洋浦)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265042476671
                                    海口椰树门支行                                  加工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0649498500,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京粮海南洋浦油脂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井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椰树门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


                                                 2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铁楠、张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京粮(洋浦)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3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
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65042476671,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京粮海南洋浦油脂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铁楠、张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4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
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