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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14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华
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依照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
事。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
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系召集人,主
任委员应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名单应报董事会备案。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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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
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 要包括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
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对于董事人选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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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材
料:
    (一)公司对董事、管理层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一)董事、高管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五)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管理层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
任职期限和薪酬、对其考核情况,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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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及考评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
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 人员人
选;
   (五)召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 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八)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九)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 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十)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在事情紧急且参会委员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
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
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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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 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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