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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普医疗: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2024-04-27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

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董事会

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