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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电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6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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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93 号




致: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
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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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现场见证
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发布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 14:30 在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泉水路 32 号亿达中建智慧科技园 3 栋五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余新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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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5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 内容
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4 名股东,均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5:00 交易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授
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114,594,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967%。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 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5,863,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770%。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
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 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 2024 年度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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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
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
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 表决
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
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
独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同意 135,791,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474%;反对 7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1,197,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6643%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控股子公司与石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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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同意 135,801,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548%;反对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1,207,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7113%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以同意 133,136,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7.9929%;反对 2,726,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8,541,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87.1788%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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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 佳 平                                      赵垯全




                                                             张    舟




                                                    2024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