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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2024-03-27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积极
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在未来三年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
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稳定的水平。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
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
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
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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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
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归属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
利润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或不影响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最近六个
月内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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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不可抗力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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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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