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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新机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3月)2024-03-30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

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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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公司募集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七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

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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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

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专项帐户资金时,应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逐级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财

 务总监和总经理签署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及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募集资金使用严格按预订计划执行,凡超过董事会

 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批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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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豁免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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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
使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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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

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

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

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

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
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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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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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

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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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

定履行三方协议,或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相关责任人违规使

用、管理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轻重、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给予

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或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挪用、挥霍募集资金或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相应处分,并

启动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法占用、挪用、挥霍募集资金或利用募集资金谋取个人

私利,给公司、投资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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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本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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