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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04-13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
红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和考虑因素

    公司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原则。在充分
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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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制
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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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公司监事
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相关议案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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