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4-00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 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10,000 万元,向 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50,000 万元,担 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 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 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 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8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 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 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电池(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双一力”)和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 效的担保额度为 84,7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2,737.12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 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90,700 万元,实 际担 保 余 额 为 22,737.12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北 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电力”)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电 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68,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53,017 万元;本次担保 后,公司累计为日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88,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53,017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 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吉安昇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昇 升”)和交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6,5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吉安昇升提供 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43,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43,5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 司累计为吉安昇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00,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00,000 万元。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金 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池州市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宁 升”)和浦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7,895.54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池州宁升 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 为池州宁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7,895.54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 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浦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池州瑞升能源 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瑞升”)和浦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7,895.54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池州瑞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池州瑞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7,895.54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广 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宁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光伏科技”)和广发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 升光伏科技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455,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15,700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光伏科技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465,000 万元,实 际担保余额为 115,70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点点云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云”)和广发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 公 司 累 计 为点 点 云 提 供 有 效 的担 保 额 度为 115,000 万 元 , 实 际 担 保余额为 60,813.2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点点云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18,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60,813.2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双一力电池(宁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电池(宁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19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 1 号楼三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 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宁 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64,645,870.67 1,811,920,499.26 负债总额 1,326,732,415.62 1,729,264,808.37 净资产 237,913,455.05 82,655,690.89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89,782,103.99 977,364,586.64 利润总额 194,692,269.90 24,208,405.05 净利润 177,685,889.65 33,222,403.28 (二)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26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七星北路 161 号)11 幢1层 4、法定代表人:王翼飞 5、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电力系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共同 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75%,日升香港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25%,日升电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电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电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28,762,502.93 2,184,847,369.93 负债总额 1,606,071,474.26 739,654,804.47 净资产 1,422,691,028.67 1,445,192,565.46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59,814,286.42 743,996,378.86 利润总额 -33,406,484.14 55,695,846.27 净利润 -22,569,969.50 54,804,065.86 (三)吉安昇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吉安昇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 年 2 月 28 日 3、注册地点: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 28 号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银座 2012 号 4、法定代表人:丁锡参 5、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 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吉安昇升系公司全资公司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吉 安昇升系公司全资公司。 8、吉安昇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吉安昇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293,024,361.25 - 负债总额 290,281,553.88 - 净资产 2,742,807.37 -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4,958,593.03 - 利润总额 3,294,578.37 - 净利润 2,492,807.37 - (四)池州市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池州市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 年 6 月 11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 4、法定代表人:丁锡参 5、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太阳能发电、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销售及进出口;光伏 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光电一体化技术研发、推广、交流、 转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池州宁升系公司全资公司日升电力的全资公司,池州宁升系公司全 资公司。 8、池州宁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池州宁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5,527,947.18 187,907,293.26 负债总额 168,585,617.84 198,584,286.30 净资产 6,942,329.34 -10,676,993.04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089,496.18 19,874,038.97 利润总额 -2,380,677.62 -2,581,781.64 净利润 -2,380,677.62 -2,581,001.99 (五)池州瑞升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池州瑞升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 年 9 月 6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 4、法定代表人:丁锡参 5、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建设、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太阳能发电工程设 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太阳 能电池组件、户用终端系统、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元器件、电光源销售,合同能源 管理及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池州瑞升系公司全资公司池州宁升的全资公司,池州瑞升系公司全 资公司。 8、池州瑞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池州瑞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88,643,231.37 93,826,373.52 负债总额 58,498,973.04 92,412,760.33 净资产 30,144,258.33 1,413,613.19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6,934,761.38 9,941,294.48 利润总额 -269,354.86 -86,927.33 净利润 -269,354.86 -86,927.33 (六)东方日升(宁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30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创新东路 1 号(自主 申报)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221,5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制造;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光伏科技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光伏科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光伏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6,358,297,850.15 1,398,932,613.27 负债总额 4,168,330,310.41 1,194,354,520.20 净资产 2,189,967,539.74 204,578,093.07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763,694,540.77 1,196,737.16 利润总额 -14,610,553.33 -10,421,906.93 净利润 -14,610,553.33 -10,421,906.93 (七)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2 月 2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七星北路 161 号 12 幢 2 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潘薇薇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 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 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点点云系公司全资公司。 8、点点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点点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41,165,679.41 130,321,145.80 负债总额 3,863,588,512.52 105,351,467.25 净资产 177,577,166.89 24,969,678.55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41,270,097.78 23,141,855.84 利润总额 79,746,320.98 4,028,502.92 净利润 72,607,488.34 3,038,678.81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为:(2024)进出银(甬信最保)字第 1-006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宁 波双一力和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1、甲方 1: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 2、债务人 1:双一力电池(宁波)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 1 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债务人 1 在主合同 1 项下应向债权人 1 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 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 债务人 1 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 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1 担保的每笔主合同 1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 1 项下的 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电力向北京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0871131_001)(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日升电力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 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0871131)(以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2: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2 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 2 项下债权人 2(及按主合 同 2 约定取得债权人 2 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 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 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 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 2 或其任何部分 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人 2 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2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2 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 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 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 2 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 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 2 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 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 行保证 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 2 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 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吉安昇升向交银金租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交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交 银金租保字【20230383】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3”),为吉安昇升和交银金租签 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编号为:交银金租字【20230383】号)(以 下简称“主合同 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6,500 万元。本合同 3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3、甲方 3: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债务人 3:吉安昇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 3 在主合同 3 项下应向债权人 3 支付的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 3 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 3 未按法律文 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 3 为 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 (以债权人 3 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 3 已付和应付的全 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 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 3 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 3 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池州宁升向浦银金租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浦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PYHZ0620230025(YB))(以下简称“本合同 4”),为池州宁升和浦银金租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合同编号为:PYHZ0620230025)(以下简称“主 合同 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7,895.54 万元。 本合同 4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4、甲方 4: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 4:池州市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4 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 4 所述之主债权(含租前息,如有) 和由主 债权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 4 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 4 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追究债务人 4 违约责任发 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因变 现或取回租赁物而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其他各种其他应付费用等,下 同) ,以及债权人 4 根据主合同 4 要求债务人 4 缴纳的保证金(押金)及债务人 4 在主合同 4 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 4 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 4 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 主合同 4 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含各种费用及其他应收款) 的,保证人对主合 同 4 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 4 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 4 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债权人 4 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日。 债权人 4 与债务人 4 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或重组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 期或重组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为全资公司池州瑞升向浦银金租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浦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PYHZ0620230026(YB))(以下简称“本合同 5”),为池州瑞升和浦银金租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合同编号为:PYHZ0620230026)(以下简称“主 合同 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7,895.54 万元。 本合同 5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4、甲方 4: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 5:池州瑞升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5 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 5 所述之主债权(含租前息,如有) 和由主 债权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 5 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 4 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追究债务人 5 违约责任发 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因变 现或取回租赁物而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其他各种其他应付费用等,下 同) ,以及债权人 4 根据主合同 5 要求债务人 5 缴纳的保证金(押金)及债务人 5 在主合同 4 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 5 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 5 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 主合同 5 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含各种费用及其他应收款) 的,保证人对主合 同 5 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 5 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 4 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债权人 4 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日。 债权人 4 与债务人 5 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或重组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 期或重组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光伏科技向广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3)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494 号-担保 02)(以下简称“本合同 6”),为日升 光伏科技和广发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甬银综授额 字第 000494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6”)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 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同 6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5、甲方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6:东方日升(宁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 6 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 6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6 债务人 6 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 5 依法或根据主合同 6 约定要求 主合同 6 债务人 6 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 6 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 5 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 期间为自本合同 6 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 5 与债务人 6 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公司为全资公司点点云向广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3)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495 号-担保 02)(以下简称“本合同 7”),为点点 云和广发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甬银综授 额字第 000495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7”)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 金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本合同 7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5、甲方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7: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 7 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 7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7 债务人 7 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 5 依法或根据主合同 7 约定要求 主合同 7 债务人 7 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 7 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 5 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 期间为自本合同 7 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 5 与债务人 7 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3,762,758.21 万元人民币(以 2024 年 1 月 19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 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98.34%和 401.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1,055,458.29 万元人 民币(以 2024 年 1 月 19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 资产的比例为 27.59%和 112.6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