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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2-02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4-01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
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10,000 万元,向
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50,000 万元,担
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
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
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
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8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
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
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
“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9,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
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90,7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6,374.12 万元;本
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99,7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16,374.12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
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新能源”)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新
能源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0,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3,745.25 万元;本次
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新能源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8,000 万元,实际担保
余额为 3,745.25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
(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电力”)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
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88,0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57,817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
为 112,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57,817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
款)。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
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
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
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
本金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
额度为 374,564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61,618.15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
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423,564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61,618.15 万
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19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 1 号楼三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
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宁
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64,645,870.67           1,811,920,499.26
    负债总额               1,326,732,415.62           1,729,264,808.37
    净资产                   237,913,455.05             82,655,690.89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89,782,103.99            977,364,586.64
    利润总额                 194,692,269.90             24,208,405.05
    净利润                   177,685,889.65             33,222,403.28
    (二)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16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自主申报、一
照多址)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国内贸易代理;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
兴科中路 1 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新能源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3,510,652,320.22            3,923,506,179.63
    负债总额               3,792,367,613.28            3,971,803,118.56
    净资产                   -281,715,293.06            -48,296,938.93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5,128,601,458.84            3,346,085,384.19
    利润总额                 -258,689,596.19           -128,119,565.86
    净利润                   -233,418,354.13            -91,046,774.06
    (三)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26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七星北路 161 号)11
幢1层
    4、法定代表人:王翼飞
    5、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电力系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共同
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75%,日升香港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25%,日升电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电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电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28,762,502.93           2,184,847,369.93
    负债总额               1,606,071,474.26            739,654,804.47
    净资产                 1,422,691,028.67           1,445,192,565.46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59,814,286.42            743,996,378.86
    利润总额                 -33,406,484.14             55,695,846.27
    净利润                   -22,569,969.50             54,804,065.86
    (四)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 325 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6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
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9-30(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9,438,801,748.86            8,215,924,323.50
    负债总额                6,824,268,897.90            6,204,587,905.90
    净资产                  2,614,532,850.96            2,011,336,417.60
    财务指标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6,538,001,177.35           11,887,902,942.98
    利润总额                  708,268,440.98             515,794,791.74
    净利润                    603,196,433.36             482,515,757.44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光大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甬海曙 SX20240030-1)(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宁波双一力和光大银行签订的
《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为:甬海曙 SX20240030)(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9,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
内容如下:
    1、债权人 1、甲方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1: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1 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 1 在主合同 1 项下应向债权人 1 偿
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担保期间:
    主合同 1 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
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 1 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
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
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新能源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 2470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宁波新能源和兴
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2: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 2 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2 依据主合
同 2 约定为债务人 2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
2 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债权人 2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 2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 2 对债务人 2 已经存在的、本合同 2
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 2 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 2 为债务人 2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 2 拒付、债权人 2 垫
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 2 对债务人 2 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 2 因债务人 2 办理主合同 2 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 2 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
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 2 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 2 或行
使本合同 2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
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2 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 2 项下债权人 2 对债务人 2 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如单笔主合同 2 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
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 2 与债务人 2 就主合同 2 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 2 下的各笔融
资按本合同 2 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2 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2 向债务人 2 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2 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 2 为债务人 2 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
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电力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 247002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3”),为日升电力和
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本合同 3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3: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 3 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2 依据主合
同 3 约定为债务人 3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
3 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债权人 2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 3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 2 对债务人 3 已经存在的、本合同 3
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 3 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 2 为债务人 3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 3 拒付、债权人 2 垫
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 2 对债务人 3 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 2 因债务人 3 办理主合同 3 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 3 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
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 2 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 3 或行
使本合同 3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
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3 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 3 项下债权人 2 对债务人 3 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如单笔主合同 3 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
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 2 与债务人 3 就主合同 3 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 3 下的各笔融
资按本合同 3 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3 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2 向债务人 3 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2 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 2 为债务人 3 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
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4 年滁中银保字 003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4”),为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签订
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为:2024 年滁中银额度字 003 号)(以下简称“主
合同 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
本合同 4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3、甲方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 4: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 4 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4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4 违约而给债权人 3 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4 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 3 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中国银行和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
况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
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安徽日升流贷银团保证 2024001)(以下简称“本
合同 5”),为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安徽日升流贷银团 2024001)(以下简称“主合同 5”)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其中为日升安徽
在中国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 12,000 万元担保,为日升安徽在浦发银行
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 12,000 万元担保。本合同 5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4、甲方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 4: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 5 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
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 4 应向债权人 4
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 4 实现
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 5 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主合同 5 及相应融资文
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 4 应向债权人 4 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 4 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与(2)为“或”的关系。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 5 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 5 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
/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
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3,752,613.31 万元人民币(以 2024 年 2 月 2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
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98.08%和 400.4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1,133,329.77 万元人
民币(以 2024 年 2 月 2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
产的比例为 29.62%和 120.9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