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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聆达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27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

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

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简称:《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
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

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4 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

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23 年 12 月 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解释性公告第 1 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

定与披露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

证监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的《解释性公告第 1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为董事会审议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

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

动负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

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相关信

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本次变更

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

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

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

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

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
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

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

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

险敞口的影响。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根据《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

    (2)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3)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4)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公司根据定义和原则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的,

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公司将本规定未列举的 项目认

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若金额重大,则应单列其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在附注中单独

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若金额不重大,可将其计入“其他 符合非经常性损

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列报。公司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

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最新信息披露有关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

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