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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戴维医疗: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04月)2024-04-09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

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

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

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

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

值增值的行为。

       以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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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

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政府专项补

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

的发行主体应当是商业银行,该商业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

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

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

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

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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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总经理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

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

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

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

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

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

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

务。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审计部初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在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

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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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

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

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

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

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

归档。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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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

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

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

资。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不得质押,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当专

户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只能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商业银行发行的

理财产品。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应为正规的商业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

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

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

并按季度上报董事会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

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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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

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

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

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

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

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

运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

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

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

容告知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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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

      第三十一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

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

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全

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

备。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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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0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