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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日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2024-03-07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
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公司、
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
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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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部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六)    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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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九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
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
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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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
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
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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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监事会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召开会议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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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电话、
视频或者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
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它监事发
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相。监事在
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
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
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
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
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它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
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的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
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
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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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
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
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
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
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
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
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
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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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对于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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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
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
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
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