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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日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2024-03-07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以及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
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
求,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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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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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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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现场陈述;


     (四)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将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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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
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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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该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
有)、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
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机构信息和项目信息、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业务收费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变更程序。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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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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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发布的法规、
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为准,并按上述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
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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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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