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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华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08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4(018)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4(015)号)。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
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1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春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
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88,027,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45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4,799,02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228,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共 计 15 人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权股份
3,841,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28,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341,4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2
份总数的99.6351%;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弃权617,700股 (其 中,因 未投 票 默 认 弃 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4,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353%;反对 6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833%;弃权 6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6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14%。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92,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092%;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617,700股 (其 中,因 未投 票 默 认 弃 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6,1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674%;反对 11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512%;弃权 6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6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14%。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187,292,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092%;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617,700股 (其 中,因 未投 票 默 认 弃 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674%;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512%;弃权6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6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14%。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92,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092%;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弃权617,700股 (其 中,因 未投 票 默 认 弃 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674%;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512%;弃权6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6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14%。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
    同意187,650,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996%;反对37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4,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877%;反对37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602,0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737%;反对42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5,4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98%;反对42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0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602,0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5
份总数的99.7737%;反对42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5,4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98%;反对42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0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602,0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737%;反对42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5,4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98%;反对42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0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
    同意186,664,0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2748%;反对1,3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7,4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997%;反对1,3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5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078,5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952%;反对19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弃权758,100股 (其 中,因 未投 票 默 认 弃 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1,9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909%;反对19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725%;弃权7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6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66%。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7
    同意187,602,0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737%;反对19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弃权234,600股 (其 中,因 未投 票 默 认 弃 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5,4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98%;反对19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725%;弃权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6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993,1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3861%;反对2,799,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1%;弃权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0.9992%;反对2,799,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8931%;弃权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6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8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993,1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3861%;反对2,799,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1%;弃权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0.9992%;反对2,799,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8931%;弃权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6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066,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4254%;反对2,726,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8%;弃权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9206%;反对2,726,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0.9718%;弃权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6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6%。


                                     9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993,1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3861%;反对2,799,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1%;弃权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0.9992%;反对2,799,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8931%;弃权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6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6%。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李一帆和洪恺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