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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停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6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18 号




                             二〇二四年三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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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18 号


致: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
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
珠江路北、银山路东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2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52 人,
代表股份 292,749,33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3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合计 49 人,代表股份 72,353,988 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1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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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626,5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96,1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231,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8303%;反对 96,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328%;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6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571,7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3%;反对 150,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176,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545%;反对 150,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086%;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69%。
    经查验,上述第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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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郑   超




                                                _________________
                                                       孙继乾




                                                 202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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