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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导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2024-02-02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审阅公司的财
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 3 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
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