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0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2 -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
第六章 附则................................................................................................................................ - 5 -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 司 ”)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 善 公司治理结 构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 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 员 不再担任公 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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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
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根据“精诚合作,齐创美满生活”的核心理念,为实现“千亿企业,百 年 温
氏”的战略目标,建立一套科学的人才引入、培 养 、使用与评价机 制 ,搭建面
向未来的人才梯队,确保公司发展人才不断层、不缺失,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对提名和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规划,审议公司人才发展规划,定期对公司
人才结构、人才厚度等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公司专业人才的引入和跟踪机制,确保专业人才能充分发挥其作
用;
(七)审议公司人才培养机制,研究并建立“专 业 有基础,管理有深度,思
想有高度”的人才培养体系,重 点 跟踪公司相 关 组织机构确定的重点人才培养
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根据公司核心理念,研究并制定公司“才以德为先,才尽其所能”的人
才使用与评价机制;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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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 条件、选择程 序 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 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议 召开前三日提 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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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可以委派相关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
部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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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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