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8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15:00 在公司一 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 1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温志芬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8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73,648,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名,所 持股份共 1,828,369,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85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2 名,所持股份共 445,278,46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3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 234 名,代表股份 1,004,649,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029%。(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 未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 1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68,998,139 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 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的议案》 1.01 修改《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 2,273,61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4,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12,0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14,7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2 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2,273,569,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 55,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571,016 股,占出席会议 3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55,76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3 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2,273,61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4,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12,0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14,7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4 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273,575,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4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577,656 股,占出席会议 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49,1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5 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273,575,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4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577,6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49,1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6 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273,575,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4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577,6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49,1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23,200 5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7 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2,273,61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4,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12,0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14,7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3,61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4,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4,612,05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14,7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审议《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 货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21,707,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6%;反对 51,457,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32%;弃权 483,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2,709,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00%;反对 51,457,0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19%;弃权 483,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中 小 股 东所 持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4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韦佩律师、何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7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