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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3-07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5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部分控股子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机构申请的授信、
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供应链代理采购等业务提供担保(包括合并报表
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
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或等值外币),
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 5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同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智联”)、
深圳市前海同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同益”)分别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
议》,中国银行罗湖支行向同益智联提供人民币 500 万元授信额度,向前海同益
提供人民币 1,000 万元授信额度。公司与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
同》,分别为同益智联、前海同益向中国银行罗湖支行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 合同主要内容

    (一)中国银行罗湖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同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同益智联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
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2)在本合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
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
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中国银行罗湖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前海同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前海同益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
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2)在本合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
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
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0,785.9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9.07%。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
保及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