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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进数通: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2024-04-12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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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含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关联股东、关联董
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
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应
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
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
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
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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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得到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上市规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指: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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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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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第十六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
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当向公司聘请的有关专业机构咨询意见,
或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征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
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
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说明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但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作详细说明,达到《上市规则》相关规
定的标准时,还应当聘请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按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
判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或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确
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且不能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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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
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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