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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特:公司章程修正案十三2024-01-2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十三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的归属,公司总股本由人民币 29,868.5386 万股增加至
29,884.7528 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9,868.5386 万元增加至 29,884.7528 万元。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归属结果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25)。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英飞特电子(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1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2
          下简称公司)。公司系在原英飞特电子     简称公司)。公司系在原英飞特电子(杭

          (杭州)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     州)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执照号 91330100665226709C。          信用代码 91330100665226709C。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
    29,868.5386 万元。                   29,884.7528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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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68.538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9,884.752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的其他的情形的除外。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的情形的除外。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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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   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   东大会选举;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

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任的独立董事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候选人由董事会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和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的权利。候选人由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决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决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行以下原则: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执行以下原则: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     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票作废;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该票作废;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

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

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7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有关情况。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露有关情况。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8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事职务。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9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   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会议上的投票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投票权。

     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决议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10       新增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公司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

     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   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11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

     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   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采用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司可以采用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无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配利润的 20%。

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的 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资产的 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      和比例:(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

件和比例:(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期可分配利润为正;(2)董事会考虑每

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2)董事会考虑   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

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后认为      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利润分配政策差异化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差异化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应达到 80%;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应达到 40%;

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应达到 20%;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

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   占比例不低于 20%。

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证券中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证券    心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中心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   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 以上表决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

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表决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润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

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事会审议。                           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   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过。

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之二以上通过。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须在根据年度股东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

分红时,董事会需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红时,董事会需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

露。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予以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

随意调整;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整或变   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

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   随意调整;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整或变

行:                                 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    行:

订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     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

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

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利润分配政策。

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应提出修   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

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   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应提出修改利

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     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

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意见, 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

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   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意见,注重对

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    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

分配政策,应当通过网络、电话以及见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

面会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配政策,应当通过网络、电话以及见面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会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东关心的问题。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    心的问题。

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

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通过。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

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

更现金分红政策议题时,公司应向股东   分红政策议题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公众

公司公众股东征集投票权。             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

     明等。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
12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章程为准。
     版章程为准。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实质性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除上述内容修订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