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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太阳: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10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金太阳研
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
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
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
为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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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
随意提出替代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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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
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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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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