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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靠智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0  

              安靠智电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4-012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凌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2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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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 100 号江苏安靠

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坪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5,744,13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5.99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35,85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1.7720%。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9,892,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24.22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842,0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72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842,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1.7259%。

    3、除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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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5,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0479%;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95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3,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72%;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晓凌、陈晓晖与激励对象陈晓钟、吴建清先生及戴珊珊

女士具有关联关系、陈晓凌先生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

象,基于上述情况,股东陈晓凌、陈晓晖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

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15,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4%;

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弃权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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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3,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72%;

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1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815%。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戴文东律师、郑华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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