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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靠智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03-12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规范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的
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任期届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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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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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并做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等)、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
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投票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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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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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注:是否需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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