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开立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18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和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
 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1/6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内控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根据《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6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
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3/6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
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涵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快
捷 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
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4/6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
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现场会议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非现场会议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
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5/6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7 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