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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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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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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2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18,484,94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6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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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4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15,123,01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4.884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3,361,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3,785,9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812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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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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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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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06 募集资金金额和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07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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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09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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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4、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5、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283,0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6 %;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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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84,0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24%;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9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9、审议《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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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65,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2%;反对 319,1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466,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555%;反对 319,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4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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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7、议案 8、议案 9、议
案 10、议案 1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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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周意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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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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