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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泰高新:国金证券关于蒙泰高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4-0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高新”、“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担任蒙泰高
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蒙泰高新上市后的持续
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21层06单元
保荐代表人                徐学文、李光柱
联系电话                  0755-82805995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76
  注册资本                   9,600.2105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片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郭清海
  联系电话                   0663-32639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8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
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
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
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4、按照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
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
重点和计划,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运行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2、督导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5、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査报告或持续督
导定期跟踪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
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

    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2020年9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3
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由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
主体且实施地点变更为“揭东开发区综合产业园车田大道西侧、龙山路南侧”。

    公司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上述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并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600万元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公司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上述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三)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投资

     2022年3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2年4月29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
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3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的总投资额由27,486.71
万元调整为38,423.18万元,并使用超募资金4,220.05万元对该项目增加投资,不足
部分仍由公司自筹投资。

     公司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上述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8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2〕1906号文,同
意 公 司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发 行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30,000.00 万 元
(3,000,000张)。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后的
余额297,169,811.32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11月8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第000808号”《验证报告》。

      (五)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2 年 8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2〕1906号文,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徐学文、李光柱,为保证公司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
金证券决定委派徐学文、李光柱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督导
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披露的事项需要保荐机构发
表核查意见的均进行了处理。
       五、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蒙泰高新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蒙泰高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
披露;蒙泰高新对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
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勤勉、尽职地
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査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
出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蒙泰高新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核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国金证券认为,蒙泰高新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
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蒙泰高新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符合监管协议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蒙泰高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3,152.39万元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蒙泰高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
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学文               李光柱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