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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仲景食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09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前一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
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
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
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
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