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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普医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2024-04-1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MP-CG-030,V1.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MP-CG-030,V1.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
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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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
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
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七条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
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
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
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合同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
通联络等。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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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15%。

    第十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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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要
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四)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
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合同,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业务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
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
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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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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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
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除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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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议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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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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