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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普医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1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MP-CG-011,V2.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MP-CG-011,V2.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选举一名董事或监
事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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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P-CG-011,V2.0


   第七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
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
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
董事会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被提名的候选人,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
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
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四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
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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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P-CG-011,V2.0


事候选人并以议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第十七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
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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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P-CG-011,V2.0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
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二十二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
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
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
并得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四条    如果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均获当选。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候选人的得票
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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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P-CG-011,V2.0


候选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
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
得投票权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
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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