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迈普医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2024-04-19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迈普再生
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辞职及更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四)具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项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上市公司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9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有

                                        10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MP-CG-008,V3.0



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除上述独立董事应尽义务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同
样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
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超过”、“高于”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