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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科工: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4-20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组成,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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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
受本条限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
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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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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