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新特电气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01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三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
决策质量,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水
平及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致力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战略及议题管理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 1 页 共 3 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对公司 ESG 战略、ESG 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与监督
公司 ESG 相关决策的落实;

    (四)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审核公司 ESG 报告及
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管理和监督 ESG 相关事宜的
信息披露;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九条 证券法务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
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
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通讯会议包括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
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2 页 共 3 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
修订和解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