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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瑞技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20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
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
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
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
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公开选聘: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二)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
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
聘。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
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
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
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
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
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示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丨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丨/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
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
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
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
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