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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石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03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
事机构。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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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完
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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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
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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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二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记录等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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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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