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铭利达: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04-18  

股票简称:铭利达                      股票代码:301268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债券代码:123215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
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32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1 万股的 0.80%,
其中首次授予 263.1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1 万股的
0.6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2.25%;预留 56.8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1 万股的 0.1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5%,
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16 元。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
的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确定授予价格。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 217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 1 名中国香港籍员工,相关员工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丰富的行
业相关经验,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上述人员进行股
权激励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
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
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激励对象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1/3、1/3、1/3。若预
留授予部分权益于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个批次的归属期限和归
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
在预留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1/2、1/2。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
成就后起算),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
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铭利达、本公司、公
                       指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授及归属条件后分
                       指
      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
     授予价格          指
                             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
      有效期           指
                             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
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
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
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
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
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17 人,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独立董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 1 名中国香港籍员工,相关员工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丰富的行
业相关经验,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上述人员进行股
权激励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
要性和合理性。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期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
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将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三)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形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
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1 万股的 0.80%。其中首次授
予 263.1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1 万股的 0.66%,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2.25%;预留 56.8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40,001.01 万股的 0.1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拟授予限制     占公司目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总数的     前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比例           的比例
   黎家富     中层管理人员       中国香港                   3.60            1.13%        0.01%
 公司(含分子公司)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          中国                   259.59           81.12%        0.65%
   激励的其他相关员工(共
           216 人)
                     预留部分                              56.81           17.75%        0.14%

                       小计                               320.00          100.00%        0.8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份总
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
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后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
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第一个归属期                                                           1/3
                   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第二个归属期                                                           1/3
                   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第三个归属期                                                           1/3
                   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预
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预
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第一个归属期                                                           1/2
                   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第二个归属期                                                           1/2
                   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作废失效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
的份额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
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
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1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1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1.54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2.16 元。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
摘要。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
孰高值确定: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60/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
易均价之一。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
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其中达到触发值(An)为前提条件。
    本激励计划对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分三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层面归属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率(A)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归 母净利 润同比增 长率   归 母净利 润同比增 长率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不低于 30%                不低于 10%
                                        归 母净利 润同比增 长率   归 母净利 润同比增 长率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不低于 40%                不低于 20%
                                        归 母净利 润同比增 长率   归 母净利 润同比增 长率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不低于 50%                不低于 25%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率(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