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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高科: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18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鼎泰高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审计部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的调研结果,对下
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规则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