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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茂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5-15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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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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